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第二章 旅行社和导游第十六条有效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并标明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全国旅游投诉渠道。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屏蔽、删除旅游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不利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者强制旅游者作出有利评价,对旅游者作出的评价应当保存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