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应当依法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解释的报告应当附地方性法规文本及有关说明和其他必要的参阅资料。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