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并在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