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落实,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