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场的经营与使用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以及未取得专属使用权的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