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场的经营与使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的五日前向所在县(区)公安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