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场的经营与使用第二十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依托公共资源设置的停车场,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免费停车场为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确定为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公开选择经营者。招标、拍卖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