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管理办法,将乡村旅游纳入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乡村旅游设施建设与乡村振兴、城镇建设相配套,依法使用相关建设资金开发乡村旅游项目。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经营乡村旅游接待设施,优先发展民宿和旅游接待服务综合体,引导乡村旅游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旅游专业合作社接受其成员委托,依法利用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房屋、生产资料等发展乡村旅游。
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