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下达的征兵命令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制定的征兵工作方案、计划,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的征兵工作。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办理征兵工作有关事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