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列日常工作:
(一)宣传、贯彻征兵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实施征兵工作方案、计划;
(三)依法组织实施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审定新兵、交接运输和接收退回人员工作;
(四)协调督促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落实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及时履行征兵工作职责;
(五)接受、处理征兵工作中的咨询、投诉、举报;
(六)总结推广征兵工作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提出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意见建议;
(七)其他征兵工作有关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