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列日常工作:

(一)宣传、贯彻征兵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实施征兵工作方案、计划;

(三)依法组织实施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审定新兵、交接运输和接收退回人员工作;

(四)协调督促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落实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及时履行征兵工作职责;

(五)接受、处理征兵工作中的咨询、投诉、举报;

(六)总结推广征兵工作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提出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意见建议;

(七)其他征兵工作有关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