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 交接运输和退回接收第四十七条有效退回人员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工、复职;原是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的,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入学或者复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