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档案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侵占、挪用国家档案馆馆舍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