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档案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或者管理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归档的;(三)拒绝接收档案或者不按照规定期限移交档案的;(四)将应当归档的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的;(五)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馆舍功能和用途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