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五条有效国家档案馆按照国家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国家对档案开放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经国家档案馆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开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