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国家档案馆按照国家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国家对档案开放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经国家档案馆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开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