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建立联系工作机制,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