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等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