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档案统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档案事业统计信息。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