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编制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档案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五)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
(六)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档案开放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