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措施,引导、支持慈善事业发展:
(一)依法落实对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的税费优惠政策,为慈善组织、捐赠人等办理涉税事项提供服务便利;
(二)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
(三)鼓励和支持通过孵化培育、人员培训、公益创投、项目指导等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
(四)鼓励慈善组织依法兴办非营利性的医疗、教育、养老、托幼、助残、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社会服务机构,其所兴办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服务机构、托育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用电、用水、城镇集中供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用气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鼓励和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设立基金会、慈善信托等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