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慈善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通过邻里互助、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在本社区、单位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但不得以社区、单位互助互济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应当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公开,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社区组织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进行指导。鼓励慈善组织与城乡社区组织合作开展有关慈善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