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开展数据流通交易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流通交易: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