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财政、发展改革、数据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数据资产质押贷款纳入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畴。支持银行、保险、担保、信托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进行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数据资产保险、数据资产担保等数据要素资产化创新服务,加大对各类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融资扶持力度。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