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风筝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对涉及的扎制技艺、民风民俗、故事传说等风筝文化资源进行搜集、整理、保护和研究。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进行风筝文化研究,编撰出版潍坊风筝文化书籍,制作音像制品、数字产品、文创产品,创作文艺作品,举办展演活动,宣传弘扬风筝文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做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潍坊风筝制作技艺的保护传承工作,推动风筝类“非遗工坊”建设。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风筝文化产业从业人员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