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国家规定造成湿地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依法请求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