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监测设施、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