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监测设施、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