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对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利用活动制定分类利用指导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分类利用指导意见,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合理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依法保障湿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湿地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公益岗位,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管护。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