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范围内有害生物和外来物种的防治,建立健全联防联治工作协调机制和日常巡护监测机制,组织制定并实施有害生物和外来物种防治方案,及时控制或者消除生态环境危害,维护湿地生态安全。

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