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范围内有害生物和外来物种的防治,建立健全联防联治工作协调机制和日常巡护监测机制,组织制定并实施有害生物和外来物种防治方案,及时控制或者消除生态环境危害,维护湿地生态安全。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