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黄河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沿黄湿地保护,重点开展小流域水土流失和土壤盐碱化综合治理,加强水污染防治,做好河湖岸线保护修复、生态公益林建设等工作,增强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