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确需占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占用省级重要湿地,国家和省重点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点水利及保护设施、湿地保护项目等无法避让确需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占用一般湿地,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林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必要性、选址选线合理性及生态保护措施可行性等内容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