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国家重要湿地的名录及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海洋等有关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和黄河河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拟定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并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省级重要湿地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