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