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