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