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