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或者经营者拒不接受当场处罚决定事后又难以处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暂扣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等证件,签发代理证,开具暂扣凭证,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