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将反餐饮浪费理念纳入食品采买、加工、制作、服务的全过程,依法履行厨余垃圾源头减量义务。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