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科学技术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减征、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