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专门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与科学技术人员约定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学技术人员约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