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科技人才服务和管理体系,为科技人才在企业设立、科研条件、成果转化、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在落户、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务。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