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列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落实。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