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用政府首购、订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科技创新产品的应用。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