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涉及具体的司法案件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二)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三)属于检举、申诉、控告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缺乏可操作性的;

(五)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六)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的。

对属于上述情形的,向代表说明情况后,可以退回代表或者由代表修改完善后再次提出。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