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代表应当围绕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围绕市委工作安排,围绕关系乌鲁木齐市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