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了依法办理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0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