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县、市分别组成代表团;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驻州部队代表分别编入相关县市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