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八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应当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临时召开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