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落实岗位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三)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四)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五)及时报告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
(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相关规定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七)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