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办理工伤保险等事项;

(二)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防范、应急措施;

(三)无偿获得工作所需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

(五)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