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冰川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冰川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冰川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指导、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冰川保护工作,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冰川保护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冰川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冰川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共同推进冰川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