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区实行冰川分级保护制度,将冰川分为重要冰川和一般冰川,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水行政、林业草原等部门,依据冰川调查结果,结合冰川面积、生态区位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制定冰川分级保护名录。保护名录应当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